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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溪刘立立律师亲办案例
无合同无工资转账无工作凭证等仍确认了劳动关系,认定工伤案
来源:慈溪刘立立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10-22
浏览量:824

案情简介:

王*2018年10月份开始到宁波慈溪A公司,从事设备组装工作,约定计时工资,以现金形式发放。工作期间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,也没有在公司签署过任何文件,公司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保,而且工作期间也没有发放过工作牌、工作服、工作帽等任何物品。王*工作至2020年3月份某天在工作时不慎摔倒致右臂桡骨远端骨折,住院治疗数日,并做了切复内固定手术。术后出院又休养了几个月,因为和公司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,找到刘律师求助。

处理过程:

刘律师接洽后,全面、详细了解了王*的工作情况,结合王*手里仅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聊天录音,了解到公司有和王*私了的意愿,而且公司领导也建议过王*先去做一个司法鉴定,然后参照鉴定结果协商赔偿。由于王*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,因此理赔过程可能会很长,尤其疫情期间会更漫长一些,因此刘律师赞同先行尝试与公司私了。于是王*听从刘律师建议先去做了司法鉴定,鉴定等级为9级,王*根据刘律师据此估算的大约费用和公司协商,但公司出的金额过低,王*无法接受,因此委托刘律师启动了法律理赔程序。

由于在认定工伤环节,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,因此须先确认劳动关系。在该法律程序中,公司提出双方是劳务关系,王*并非公司正式员工,不存在隶属关系,公司也不是按月领取等。对此刘律师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辨明:第一、王*自2018年开始在公司工作,是长期、稳定的,需要受公司监管和管理;第二、王*的工作除了组装设备,还要负责处理公司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,不属于提供劳务性质;第三、工资是否按月领取并非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标准,而且工资发放方式、发放时间等都是由公司决定,王*没有对等的发言权,如果让王*自由选择,他肯定愿意按月发放工资等。

处理结果:

案件开庭审理时,双方的争议较大,争辩激烈,不过因刘律师代理王*提出的诉求正当,理由合理充分,也有必要的证据证明,因此仲裁庭最终支持了王*,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。在此基础上,经仲裁员和刘律师的多次洽谈沟通,双方最终达成调解,公司支付了王*一个公平合理、且王*也满意的赔偿金额。

以案说法:

就本案这种情况,证据基本“全无”,显然是公司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有意为之,但由于公司采取的方式其实并不能免除双方的劳动关系,因此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,而且公司会因其不当违法行为,付出更多的代价,可谓是“聪明反被聪明误”,因此从公司的角度来说,应当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的建议,制定合理、合法的人事和用工管理制度;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,则需要注意尽量有关事项和问题留痕迹、保留必要的证据,以备不时之需。

法律提示:

入职超过一个月,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,需要支付双倍工资;

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,员工据此离职可以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;

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,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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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慈溪刘立立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2*********3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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